原告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某岳阳市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某湘潭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南某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咸阳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陈xx、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郭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审判长陈兴安
审判员潘道福
人民陪审员谢俊辉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