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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詹某某诉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平、陈某某,福建众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30日,被告吴某某结欠原告詹某某款项人民币x元,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为凭,约定2007年底付清。事后被告就打电话与原告联系,并要求如何协调解决,因双方对该欠款是否赌债争议致协调未果。2008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财产保全。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坐落在江苏省昆山市X镇城北柏庐北路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以本案标的人民币x元为限)。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吴某某立下欠条一份,结欠原告詹某某款项人民币x元,由于该欠条系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赌债款项,其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所诉无理,应予驳回。被告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30元,共计人民币613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光盘证据审查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该证据应当不予认定。该录音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合法性,且属于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双方间或许曾经存在赌博,也不能因此否认双方之间该x元的正常经济往来。2、上诉人提供的由被上诉人亲笔签名出具的欠条是真实、客观、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所以,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归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人民币x元及自2007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上诉人吴某某辩称:1、上诉人称即使双方曾存在赌博,也不能否认双方间存在x元经济往来,是不符合逻辑的。2、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案上诉人出示的证据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且对欠款的名目未写明,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欠条中的20万元债务属于赌债。3、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有经济往来等证据对欠条予以佐证。故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对“事后被告就打电话与原告联系,并要求如何协调解决,因双方对该欠款是否赌债争议致协调未果”有异议,认定这个与被上诉人出具欠条给上诉人一事没有关联性,对其它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某提供由被上诉人吴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主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但“欠条”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对其主张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原审庭审时表示不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情况,而被上诉人在原审时向法院提供其与上诉人通话的录音光碟,并于二审时提供存放该通话录音资料的手机,欲证明该笔欠条系因双方赌博形成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该通话录音资料虽系未征得对方同意属私自录制,但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主张该录音资料无合法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佐证,而被上诉人否认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认为系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凭据,故上诉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上诉人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金灿

审判员方珍寿

代理审判员吴某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某玲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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