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相识,2006年元月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广东东莞打工,被告在长沙打工,自2009年底原、被告很少联系开始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子女抚养,不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相识,2006年1月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广东东莞打工,被告在长沙打工,自2009年底原、被告开始处于分居状态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安乡X组共建一栋二间二层的楼房,无夫妻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乡X组的2间X层楼房X幢归被告李某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迪松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