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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犯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蒋某持伪造的采购合同及保密协议,对被害人兰某谎称哈尔滨胸科医院需购买一批BD培养液及试剂,其可从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进货后转卖给该医院,被害人兰某投资即可获利。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兰某签订合作协议后,骗取了被害人兰某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x元。

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蒋某对被害人兰某谎称可以从上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入一批术后贴,转卖给南京某公司后即可获利。取得被害人兰某信任后,被告人蒋某从被害人兰某处骗取投资款人民币x元。

2007年6月下旬,被告人蒋某在被害人兰某某催讨之下归还了人民币4000元。

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兰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伪造的采购合同、保密协议,合作协议,欠条,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兰某钱款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蒋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兰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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