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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上海某宾馆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被告上海某宾馆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宾馆于2010年11月15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吕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周汝海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沈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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