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被告上海某宾馆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宾馆于2010年11月15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吕某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周汝海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