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甲。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
被告文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请求被告文某给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和车旅费、误工费1300元,三项共计x元。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8年8月6日被告文某向原告欧某甲借款1万元。2008年8月16日,被告文某再次找原告欧某甲借钱,原告欧某甲向黄某转借了5000元,同时为被告文某垫付了利息2500元。本案中共出具了两张借条,双方均口头约定利息一角。后原告多次到其住处催讨欠款,均未果。至今被告文某仍分文某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某自愿返还原告欧某甲借款x元,(此款给付方式为2011年11月20日给付2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
二、原告欧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17.5元(已减半),被告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