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张xx(又名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金x,女。系张xx之妻。
申请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
被执行人孟xx,男。
申请复议人张xx不服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颍法院)(2009)临法执异字第28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颍法院认为,张xx在收到临颍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履行又未提出异议,应对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于张xx提供的X组证据,证明孟xx反欠其x元,因已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限,故不予处理。张xx称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是没有依据的。2009年9月30日下午临颍法院向张xx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张xx拒绝签收,现称未收到法律文书是不能成立的。据此,临颍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临法执异字第287—X号执行裁定,驳回张xx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张xx称,裁定书认定张xx对孟xx负有到期债务定性错误。张xx对申请执行人杨全法本来没有任何法律义务,仅因为孟xx欠杨xx债务,便将孟的违法行为加在申请人身上,申请人不服,也不可能服,所以,申请人要求法院找到孟xx,查清我们之间到底谁负有债务,债务多少。请求1、撤销临颍法院(2009)临法执异字第287—X号执行裁定。2、返还申请人9.1万元银行存款,并解除对申请人帐户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事实与临颍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临颍法院对第三人张xx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张xx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且未在15日内提异议,后临颍法院作出(2009)临法执字第287—X号裁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对于张xx要求法院查清其与被执行人孟xx之间谁负有债务,债务多少问题,因复议程序对实体问题不作处理,故对张xx此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但其可就此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付要欣
审判员张一帆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霍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