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刘东
审判员丁辉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