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女。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尚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尚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李某、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尚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标的物为违章建筑且已被政府有关部门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某、李某、刘某甲的起诉;二、驳回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尚某丁的反诉。
上诉人陈某、李某、刘某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三上诉人共同出资合伙购买营业房,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河南润滑油交易市场营业房买卖合同,双方也结算了所有款项,互不相欠。2008年10月9日早晨,政府以本案所涉的营业房系非法建筑物为由予以强制拆除,本案合同性质显属无效合同,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政府有关部门拆除,虽然上诉人称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但现上诉人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