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8日以被告张某自愿改正错误,原告给予被告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