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
被告蔡某。
被告刘某丁。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与被告蔡某、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某于2007年农历11月30日向原告屈某借款10000元,由被告刘某丁担保,月利率为15‰。被告蔡某给原告偿还过2800元后,再未予清偿,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尽快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蔡某于2012年6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屈某借款10000元,其利息之诉原告屈某予以放弃;
二、被告刘某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斐
审判员李晓龙
人民陪审员窦世雄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