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王某,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及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x元及利息,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