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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董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镇卫生院,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

上诉人洛阳市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董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X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许某、被上诉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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