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镇卫生院,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
上诉人洛阳市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董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X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许某、被上诉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