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隆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
法定代理人汪xx,系江x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
法定代理人汪xx,系江x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黄xx。
上诉人洛阳隆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xx、江xx、杨xx、江xx、江xx、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