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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珍燕,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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