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材料哄抢损失及停工损失共计(略)元(税金按照3.33%计算,已从应付款中扣除)。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由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人民陪审员王培彦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