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辽阳市人,现住(略),无业。身份证号码:x。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辽阳市人,现住(略),无业。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和好而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