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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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