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经常居住地营口市X区嘉和丽园X号楼X单元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渔民。
委托代理人:王清源,辽宁悦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鲅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为623.50元,由上诉人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