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照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豫x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焦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被害人李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终结,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李XX、吴XX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济源仲裁委员会[2010]济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