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黄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杨某军、张继军(四人均已判刑)在安徽省租一辆厢式货车窜至济源市X镇X村盗窃耕牛4头,在将牛装车时,1头小牛跑走。被告人等连夜将盗窃的3头耕牛拉回安徽贩卖。经鉴定,所盗窃的4头耕牛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公私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