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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葛焕振,被上诉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婚生一男孩秦某风,现在随原告生活,2009年6月3日,原告秦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9年8月18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12日,原告秦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秦某风,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现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神舟电脑三台,相机二部其中一部已被被告卖掉,摄影台二个、冰箱一台、一张桌子、一个梳妆台、相框若干个、货架一个、大头贴机柜一个;2008年12月16日,新蔡县黄某初级中学因部分教师住房已成危房,准备建教师家属楼,当时身为该校教师的原告秦某申请三楼一套137.08平方米的住房,2009年2月11日,黄某乡初级中学统一为申请住房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比例发放,黄某初级中学便在2009年2月11日的收据上,注明秦某缴款x元,实际原告秦某申请的的住房公积贷款数额为x元,该笔贷款的期间是10年,从2009年7月开始扣原告的工资,每月从工资中扣452.63元做为偿还借款。2009年8月15日,原告秦某已把原预定的一套住房退掉并把该x元贷款全部领走。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前提条件,本案原、被告夫妻双方虽在一起生活多年,但尚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秦某风,且被告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同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生男孩的抚养费用问题,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应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酌定;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现有的财产只有照相馆的部分设备,且该设备均在原告住所地的新蔡县X街上学校门口店内,而被告在新蔡县县城生活,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来处理较为适当,但原告应当给被告一定的补偿或适当的经济帮助。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秦某风由原告秦某抚养,由被告王某某每月三十日前支付二百四十元作为婚生男孩的抚养费(从2011年1月至2019年10月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蔡县X街学校门口照相馆内神舟电脑三台,相机一部,摄影台二个、冰箱一台、一张桌子、一个梳妆台、相框若干个、货架一个、大头贴机柜一个归原告秦某所有;四、原告秦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王某某经济帮助二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秦某负担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75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来院。

王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秦某集资的房款为x元错误,房款应为x元,其应享有一半的份额,秦某应对其再补偿2万元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秦某答辩称,因公积金贷款是按比例发放,当时为了多贷款才虚开的收据数额,实际贷款就是x元,现在房子已经不存在了。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王某某提供了一份偿还贷款清单证明房子仍存在,贷款正在偿还的事实。秦某提供了一份新蔡县X镇初级中学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秦某在房子集资贷款时并未交付过资金,所开的收据虚假。王某某对该份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审提供的首付住房集资款收据也系学校开具,应为真实有效。秦某对王某某提供的还贷清单没有异议,认为清单上显示的贷款金额与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校后勤主任崔秀君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退房款的数额就是x元。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秦某对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均不持异议,应予确认。其婚生子秦某风表示愿随其父共同生活,因此秦某风应由秦某抚养。秦某提供的新蔡县X镇初级中学的证明,对该中学后勤主任崔秀君的调查笔录以及黄某中心学校教师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表等证据,足以印证所集资房子已不存在,秦某在集资房子时的贷款金额实际为x元。综上,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牛朝干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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