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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200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3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0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7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夜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保章(另案处理)等四人到扶沟县X乡X村附近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同时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8芯光缆中断6小时。上述行为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

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保章等四人到扶沟县X乡X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

2006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某购买胡建忠、潘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吕潭乡谢庄鄢某某家耕牛两头,经鉴定两头耕牛共计价值7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建忠、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电缆线价格鉴定结论、被盗耕牛评估鉴定;5、摩托车价格证明;6、被破坏的电缆线照片、作案工具照片;7、网通公司证明;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09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保章(已判刑)等四人到扶沟县X乡X村附近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同时还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光缆中断6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同案犯杨保章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3、证人李某某(联通公司接线员)证明,2009年9月6日零时左右,他的手机接电缆被盗报警。发现吕潭乡魏布口附近工程电缆线200对,被盗割240米左右。和电缆一块走的一根光缆被剪断。4、书证:联通公司证明,2009年9月5日夜晚12时,吕潭乡魏布口电缆200对被盗割240米,光缆被割断,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光缆中断6小时。搜查记录,赃物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记录。5、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证明被盗电缆价值3520元。6、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杨保章已被判刑。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盗窃罪

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保章等四人到扶沟县X镇X村张某某家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同案犯杨保章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9月6日早晨发现,他的“力之星”摩托车丢失。4、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张某某购买“力之星”摩托车花费5000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6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某购买胡建忠、潘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吕潭乡谢庄鄢某某家耕牛两头,经鉴定两头耕牛共计价值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鄢某某陈述,2006年4月上旬,他家被盗耕牛一对。3、证人潘某某证明,2006年阴历2月份,他和胡建忠在吕潭乡谢庄盗窃耕牛一对,卖给了马某某。4、证人胡建忠证明,2006年阴历2月9日夜,他和胡建忠在吕潭乡谢庄盗窃耕牛一对,卖给了马某某。5、价格评估证明,鄢某某被盗耕牛一对,经评估价值7000元。6、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监狱档案材料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因收购赃物于2007年1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于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和光缆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六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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