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X镇X路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军,北京市赵某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第三人罗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胡晓惠,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受理原告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查明舒某已于2011年1月18日死亡,诉讼中,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书面通知舒某的继承人及本案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舒某的继承人于2011年6月10日前带相关证件到我院表明是否主张继续诉讼,但舒某的继承人逾期四月未到我院表明主张继续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权利,本案应终结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雄飞
审判员:郭某峰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