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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顺兴勘察总公司与符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立终字第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民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亚顺兴勘察总公司。地址三亚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又名符某钦),女,五十六岁,汉族,海南省乐东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亚顺兴勘察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610元,如预交上诉费有困难,应在此期间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逾期未预交上诉费又未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接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依法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依规定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亚顺兴勘察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森扬

代理审判员梁志鹏

代理审判员陈永华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沈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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