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2590-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即便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也不能否认本案系双方签订的《PVC熟料自动化运输系统加工制造承包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故本案应当按照“合同争议提交合同履约所在地法院裁决”的约定,移送合同履约地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原审原告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主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所以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协议管辖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宁乡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