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曾用名付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乡X村。
被告韩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韩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新民
审判员李树全
审判员尚明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