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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韩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付某曾用名付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乡X村。

被告韩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韩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新民

审判员李树全

审判员尚明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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