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汉族。
申请人姜某甲,女,汉族。
申请人王某、姜某甲要求宣告姜某甲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姜某乙,在2007年10月份,因姜某甲军妻子亡故,给妻子治病又负债累累,造成其精神欠佳,意识模糊而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已三年之余。现家中母亲年迈,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为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请求依法宣告姜某甲军失踪。
经查,姜某甲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略),住河南省栾川县X村僮根X号。于2007年10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之久,其母亲和长女为解决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请求宣告姜某甲军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某甲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某甲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姜某甲军下落不明已满3年之久,其母亲和长女为解决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请求宣告姜某甲军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姜某甲军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姜某甲为失踪人姜某甲军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党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