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科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多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村北。
法定代表人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科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科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x元,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70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