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因违章驾驶摩托车,在本区X镇X路、俱进路口,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勤民警李某某依法查处,被告人孙某为逃避检查并将摩托车强行驶离现场,打电话叫来其弟孙某风(已判决)。共同使用推打、缠抱的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李某某正常执法,致李某某颈右侧皮肤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朱某某、黄某乙、张某、黄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势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