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某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略)X号。系被害人陈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X组。系被害人陈某之女。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略)。身份证号码(略)。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胡某某、蔺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1]X号起诉某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某过程中,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崔世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曹某、曹xx,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胡某某、蔺某等到庭参加诉某。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2001年经人介绍与岚皋县X村民陈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9月7日经民主法庭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同年9月14日下午张某乙回到陈某某家中,当晚8时许陈某某对张某乙讲自己要外出打工,让张某乙从陈家搬出,不让张某乙在其家中居住,张某乙即要求和陈某某复婚并暂住陈家,陈某某不从,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乙见陈某某态度强硬,没有和好的意思,遂起杀人之念,从睡房取出斧头藏于腋下,后用斧头砍击陈某某头面部、颈部,致陈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张某乙见陈某某死后便用斧头割颈自杀,后被送往岚皋县医院救治脱险。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物某、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某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诉某,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责任,判决张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0元)。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胡某某、蔺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陈某某的子女在案发的起因上有过错,其搬财产行为激化了矛盾;2、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乙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岚皋县X村民陈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陈向法院起诉某求与张某乙婚,2010年9月7日法庭调解两人离婚,另由陈分期给付张某乙金2000元(陈当庭给付240元),其他财产归陈所有。同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从电话中得知陈某某要外出打工,遂从打工的紫阳县城回到陈家中,当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乙请求和陈复婚并要求暂住陈家,陈不允并让张某乙出陈家,因此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乙见陈的态度强硬,便起杀人之念,进到睡房取出斧头藏于腋下,后用斧头连续砍击陈的头面部、颈部等,致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张某乙见陈死亡,遂用斧头割颈自杀,后被他人送往岚皋县医院救治脱险。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岚皋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9月14日20时许,岚皋县X村民张xx电话报称,同组村民陈某某被前夫张某乙用斧头砍死家中,张某乙罪自杀未死,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请查处。
2、陕公(岚)勘[2010]K(略)号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略)陈某某住宅,该住宅呈坐北朝南向,土木结构。火炉屋门坎西侧54cm处地面上可见三张某乙满字迹的信纸,上粘附有血迹,火炉屋房门南侧门页脱落,斜靠于门框上。火炉屋室内正中地面上仰卧一女尸,头西脚东,尸体头部距西墙60cm,距南墙x,头部下地面上有范围大小为80cm×x的血泊(X号样已提取),血泊内粘附有大量毛发及少量脑组织,尸体旁有一木椅倒于地面上,木椅上粘附有血迹。尸体北侧x处地面上有一长32cm木柄斧头(已提取),斧头上粘有大量血迹,斧头下地面上有一大小为20cm×20cm的血泊(X号样已提取),斧头南侧有一大小为30cm×33cm的滩状血迹(X号样已提取),斧头东侧有一大小为18cm×25cm的血泊(X号样已提取)。尸体南侧的木质某桌上放有杯子、猴王烟及一份《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提取),《调解书》上有一点状血迹。现场绘制了方位示意图、立体示意图及平面示意图3份。
3、案件照片直观反映了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4、物某斧头及张某乙作案时所穿衣服,经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辨认后均予以确认。
5、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1月22日14时30分至15时20分,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某乙对7把不同的斧头进行了混杂辨认,张某乙出编号为4的斧头系其杀死陈某某时所用的作案工具。
6、鉴定书2份:(1)(岚)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通过2010年9月14日对死者陈某某的衣着检查、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提取检材及处理,分析论证出死者陈某某为他杀死,死亡原因系他人持锐器砍击陈某某头面部、颈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死亡时间据尸检前14-16小时,最后一餐进食5-6小时。(2)公(安)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通过对陈某某血样、张某乙血样、张某乙作案时所穿衣服、张某乙右手擦拭物、作案工具斧头进行DNA检验及同一认定,论证出送检的“张某乙作案时所穿衣服”、“作案工具斧头”上血样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乙,支持该血迹为张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对送检的“张某乙右手擦拭物”上血迹经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结果,无法与其他检材进行进一步比对。
7、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诉某状证实,陈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起诉某被告张某乙离婚,经过岚皋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0年9月7日协议离婚。张某乙曾于2009年4月23日起诉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经过岚皋县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乙2009年5月18日撤回起诉。
8、岚皋县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实,张某乙因颈部锐器伤于2010年9月15日1时30分至当月21日8时住院治疗6天。
9、证人胡xx(民主卫生院医生)2010年9月15日证言证实,昨晚8时许,他和吴xx一起出诊民主镇X组陈某某家,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倒在地上,被砍得血肉模糊,已死亡,张某乙脖子处约有七厘米长横刀口,张某乙头部右侧放着一把斧头,上面沾满血迹。当时对张某乙行了止血和包扎,后送到岚皋县医院救治。因他的老家也是民主镇X村的,所以那两人他都认识。
10、证人查xx(岚皋县县医院工作人员)2010年11月18日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在2010年9月15日入院,当月21日出院。入院自述杀人后自己用斧头割伤自己的脖子,诊断颈部锐器伤,颈前部有一条15厘米长锐器伤口。
11、证人曹x贤(岚皋县X村民)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当晚8时许,他听见邻居陈某某家有哭喊声,遂循声到陈某某家火炉屋的窗外,看见张某乙正骑在陈某某的身上用一把斧头连续砍陈的头部,他喊张某乙手,张某乙本不听劝,继续用斧头砍陈的头部。见状他赶紧去叫来曹某新和张某乙刚,发现陈某某和张某乙都倒在屋子的地上,陈某某头部的周围都是血,张某乙的身体旁边丢了一把斧头。张某乙刚迅速打电话报了警。嗣后,村支书张xx和派出所的同志来到现场,发现张某乙没有死,将张某乙往民主卫生院救治。张某乙陈是2001年结婚,婚后,张某乙在陈家,二人因生活琐事关系不合,曾先后两次向法庭起诉某婚,案发8天前已经过民主法庭调解离婚。张某乙案发当天中午回来的,之前没有听到两人争吵。
12、证人张xx(岚皋县X村民)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当晚8时许,他听到他家坎下邻居曹某贤大声喊叫,说张某乙用斧头把陈某某杀了。他就拿着板锄跑到陈某某家时,曹xx和曹x正趴在张某乙家火炉屋窗子向里看,屋里电灯在亮着。他用板锄把窗子砸了一个洞,看到陈满头是血,仰面躺在地上靠近门处,身旁有一把斧头,张某乙的脸上、脖子上都是血迹但不太多。他用电话向110报了警。因大门闩着,直到民警来他们才进屋,发现陈某某已死亡,张某乙没有死,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去了。张某乙伤是在杀死陈后自杀所致。张、陈二人大概十年前结婚,婚后关系还好,但陈的儿女一直反对二人婚姻,一个周前二人通过民主法庭协议离婚了,具体离婚情况他是听别人说的。
13、证人曹x(岚皋县X村民)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当晚7时50分左右,他在家听见曹xx喊叫张某乙把陈某某给杀了。他跑到张xx家院子时曹某贤正在给张某乙刚说,张xx回去拿了一把板锄,他们通过陈某某家火炉屋窗户看见陈倒在地上(张某乙板锄把窗户打了一个洞),陈的头面部及周围有很多血,张某乙自己也用斧头抹(割之意)了脖子,也倒在地上。张xx打电话报了警。陈某某和张某乙是十来年前结的婚,婚后关系一般,但前几天经过民主法庭调解已经离婚。
14、证人储xx(民主镇X村民、曹xx之妻)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当晚,他们听见邻居陈某某的叫声,她丈夫曹xx去看见张某乙在用刀砍陈某某,之后她丈夫喊来其他邻居,派出所的人来后将陈的门踢开,发现张某乙也畏罪自杀躺在火炉屋。她因家里喂蚕没有到现场去。陈的前夫是她丈夫的哥,十几年前病故,2001年张某乙和陈结婚,婚后住在陈家,张某乙常打骂陈,打得最重的是2010年7月份,后经过法庭才将婚离掉。听说离婚后由陈分期给张某乙2000元钱,离婚没几天就发生此案。
15、证人张x军(民主镇X村民)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案发后他才听说张某乙与陈某某被法院判离婚了。陈的前夫十几年前去世,经别人介绍和张某乙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一直不错,但陈的儿子曹某反对。自从去年陈某某把家产搬到陈儿媳的家里,陈、张某乙系开始恶化,当时张某乙到法院告了陈。
16、证人胡xx(民主镇X村民)2010年9月15日证言证实,昨天晚上7时许,他到张某乙家去买蒜种时,张某乙妻子陈某某两人在家,张某乙己说喝了酒,并一直重复说“我反正做到仁至义尽”这句话,当时张、陈二人没有吵闹。他刚回到家,就听说张某乙杀人了。
17、证人陈x(民主镇X村民,陈某某之弟)在公安机关两次证言证实,2010年9月14日晚,他接到亲戚电话得知他姐陈某某被张某乙杀死。他姐的前夫曹某贤1996年病逝,2001年改嫁给张某乙,张某乙前是单身一人,婚后张某乙他姐家生活,经常在外打工,农活基本不干,两人感情不和,他姐的子女也反对二人婚事。2009年5月份张某乙向法庭提出离婚后又撤诉,2010年7月份他姐又向法庭起诉某婚,法庭准予离婚。2009年4月份,他姐的儿媳郭xx将他姐家里物某(粮食和牲口等)搬运到郭的娘家,张某乙时拦挡但未挡住,他还到现场去了,之后他姐被郭接走治病。
18、证人张xx(民主镇X村支书)201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当晚8时许,张某乙军给他打电话说张某乙杀人了,让他赶紧过去,他去时已经有人报警。陈某某的前夫病故后,张某乙上门嫁到银米村,两人婚后无子女,感情一般,经常闹些小矛盾,案发前不久两人还打了一架,9月7日在民主法庭办了离婚手续,但依然还住在一起。协议离婚只给张某乙两千元钱,并且是几年后给清,等于离婚就叫张某乙走个光人。当年7月份陈曾给他打电话说被张某乙打伤,他第二天去调解时两人已经和好了。
19、证人曹某(民主镇X村民,陈某某之子)在公安机关两次证言证实,2010年9月14日晚上9时许,他得知母亲陈某某被张某乙杀死。他的生父1996年病故,2001年经别人介绍张某乙上门与他母亲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他们姐弟两人反对这门婚事。2010年5月份,他妈在家中将颈椎摔伤,张某乙外务工,他回家将他妈送到医院检查,医生说需要观察保守治疗,他妻郭忠春将家里的粮食、猪和电视机运到郭的娘家,郭在娘家照顾他妈,当时郭和张某乙争吵了,但双方没有动手,后张某乙诉某他妈离婚,法庭开庭后不知什么原因张某乙撤诉。2010年9月7日,他在西安接到他妈电话,说民主法庭判决他妈与张某乙离婚,并给张2000元钱。
20、证人郭x春(民主镇X村民,陈某某之儿媳)2010年11月18日证言证实,张某乙和她婆婆陈某某结婚八九年了,婚后感情不是很好,他们一直在西安打工。听她婆婆说张某乙吃懒做,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去年农历3月份,张某乙提出与她婆婆离婚,因她婆婆没有答应婚未离成。她从西安回来接婆婆治病时,将婆婆家里的陈粮、猪及红薯片装上车准备朝娘家拉时,张某乙回来阻止要从车上往下推粮食,她和张某乙吵,从车上把张某乙下来,后把粮食和猪拉走了,当时舅舅陈复祝也在场。今年离婚是婆婆先提出的。
21、证人龚xx(民主法庭法官)在公安机关两次证言证实,2009年3月,张某乙向法庭起诉某陈某某离婚,经过调解,二人矛盾缓和,张某乙回了起诉。2010年8月18日,陈某某又向法庭起诉某张某乙离婚,原因是陈摔伤后到西安去养病,回来发现家里的东西被张某乙卖,矛盾加深,他进行了劝解但不起作用,9月7日经开庭调解二人离婚,另由陈某某给张某乙支付2000元现金,陈当庭支付了240元,余额分期支付。支付2000元现金是因为张某乙双方婚姻持续阶段对房屋进行过修补,张某乙述花费约2000元。
22、被告人张某乙在公安机关4次供述笔录证实,他是2000年元月12日与陈某某结婚,婚后关系一直很好,直到2009年陈的儿媳郭忠春乘他外出打工,把屋里的电视机、棉某、粮食、盆等物某部拉到郭的娘家。当时陈将此情况电话告诉某,他赶回去时正在搬,他去阻止,被郭忠春打了几棒,郭还是把东西搬走并把陈也领走了(陈当时摔伤了),后陈的儿子曹某接陈到西安养病。东西被搬走,他无法生活,一气之下起诉某离婚,后经法庭劝解他又撤诉。2010年农历7月,陈从西安回来看到家里剩余的物某被他变卖,陈又起诉某他离婚,法庭调解和好无效,于9月7日调解离婚,协议房子全部归陈所有,陈给他2000元钱。当日陈给他240元,余款1760元陈说三年内给清,离婚的次日他就到紫阳县城打工了。2010年9月14日中午,他在电话里得知陈某某要外出打工,从紫阳回到陈家,他们没有争吵,胡某春来买蒜种时,他们还喝了半瓶酒。胡某后到晚上7时许,他去关门后,看见陈在火炉屋里烤火,他问陈是否有挽回(复婚)的可能,陈一口回绝。他又说离婚协议时说的给2000元钱,陈还没有给清,他现在还要住这个屋,陈不同意他住,让他出去租房。当时他冲着酒劲一把上前抓住陈的头发准备打陈,陈说:“你整嘛,反正就是个死。”他当时也说,“只是这条命,抵了算了。”说完他转身进里屋睡房拿来一把斧头往火炉屋里走,往出走时他将斧头藏在右边咯吱窝下面,走拢之后他说:“今天我们两个都活不成算了”。说完他用左手抓住陈的头发,右手拿斧头在陈的头部乱砍,砍时陈喊叫升贤救命。他听见陈喊叫心里慌,使劲抓住陈的头发往下按,按的同时又用斧头朝陈的头上乱砍,连砍几下后陈从椅子上滑到地上呈跪的姿势。这时邻居曹某贤站在窗外喊他住手,他没有理曹,继续用斧头朝陈头上砍,一直砍到陈嘴里无声才住手。见陈已死,他就用那把斧头割自己的脖子,割了几斧头就倒地了,倒地时还听到曹某新和张某乙刚砸窗子,后就昏迷了,等他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
23、户籍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生于X年X月X日,被害人陈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向前妻陈某某提出复婚被拒绝后,即产生杀人之恶念,遂用斧头连续砍击陈某某的头部,导致陈当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某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某某的子女在案发的起因上有过错,其搬财产行为激化了矛盾;该案属于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之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某的子女搬走财产行为确实加剧了陈与被告人张某乙之间的矛盾,是导致张、陈之间关系恶化的主要诱因,此案亦属于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但被告人张某乙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公诉某关的量刑建议正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判赔,但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曹某、曹xx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x.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某,应当提交上诉某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