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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乔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周某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回上诉人周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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