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乔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周某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回上诉人周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