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给付案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天福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