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某。
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王某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锋,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