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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某。

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王某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锋,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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