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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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等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乙,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丁、杨某戊,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杜某某、苏某某,河南义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原某、王某丙、李某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李某花、范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乙,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景某某,被告人原某及其辩护人孔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杨某戊,被告人李某己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济源市X镇马庄煤矿长期在技改范某之外开掘巷道进行采煤活动,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原某、王某丙、李某己作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某以制止,致使2008年10月29日该矿矿工在非技改巷道内作业时,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失踪的后果。经鉴定,本次事故系责任某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原某、唐某、王某丙、李某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失踪的后果,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可其有责任,但辩称其不知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工作人员不是处罚对象,且已尽职尽责,李某甲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执法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局,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而非煤炭管理局负责安全责任,且被告人已要求煤矿采取安全措施,马庄煤矿不执行、不整改是事故发生的原某,与检查人员无关,唐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煤炭管理局没有安全管理职责,被告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下达了整改指令,并向上级汇报,履行了职责,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临时人员,按照李某甲的安排进行工作,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王某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其根据领导安排对煤矿下达了密闭非技改巷道的指令,已履行职责;事故发生时,王某丙被派往他矿驻矿,对马庄煤矿不具有监管责任,王某丙无罪。

被告人李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煤炭局仅负责管理,没有执法权;李某己已履行职责,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某非主要责任,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某行为,事故调查报告没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李某己在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济源市X镇境内,属于技术改造矿井。按照规定,技改期间不能进行采煤等生产作业,马庄煤矿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技改范某之外进行采煤活动,并于2008年6月份开掘一下山、二下山两条采煤巷道。2008年9月9日,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决定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停工整顿。马庄煤矿停产整顿后,于10月17日开始组织工人在非技改区维修、掘进。10月29日下午四点班共有32人入井作业。19时10分许,一下山中部小溜子巷X巷正头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透水事故属于责任某故。

另查明,济源市煤炭管理局是济源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煤矿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某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关停违法开办和某营的煤矿等。被告人李某己作为该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被告人唐某作为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科副科长,于2008年7月18日开始主持该科工作。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克井煤炭管理站负责辖区内煤矿水害防治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被告人原某作为该站副站长,于2008年7月18日开始主持工作。济源市X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设煤管站等三个部门,被告人李某甲任某办公室副主任(兼克井镇煤管站站长),全面负责镇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王某丙系济源市X镇政府聘用人员,在经济发展办公室从事镇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自2008年6月份负责包马庄煤矿,负责了解矿上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等,2008年9月17日被派往东大井煤矿驻矿。

五被告人曾到马庄煤矿检查安全隐患工作,没有发现马庄煤矿“五职”矿长中多数未履职以及防治水措施某到位情况,且明知马庄煤矿存在非技改巷道,多次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密闭非技改巷道,停止技改工作外的作业,但未认真跟踪监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也未采取吊销矿长资格证、申请政府关闭煤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力措施,致使该矿长期在非技改巷道采煤。

2008年9月9日,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决定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停工整顿,要求全市煤矿在非技改巷道打上密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乡镇煤炭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包矿,市煤炭局派驻包矿人员。9月15日,省政府要求各地小煤矿从9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停工停产整顿,井下停止一切作业,只允许通风排水,整顿结束后由各地市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技改、生产等作业。同日济源市政府制定全市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实施某案,要求停工停产整顿期间每班入井人数不超过9人。济源市X镇经济办分别对马庄煤矿派出驻矿人员,要求驻矿人员24小时住在矿上,监督煤矿在停工停产期间不得私自生产,被告人李某己任某井工作组组长,被告人王某丙被派往其他煤矿驻矿。9月24日济源市煤炭局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活动第某阶段(10月11日至31日)为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复工验收阶段,要求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维修、整改结束后报市煤炭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技改或者生产。9月27日,济源市煤矿停工停产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复工复产验收方案,成立验收组,并确定验收内容、标准和某序,李某己任某井验收组组长。10月22日,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文通知,存在“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某”、“五职矿长和某殊作业人员配备不全”等问题的,不得进行复工复产工作。同日,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召开复工复产工作会,要求驻矿监管人员必须到位,批复维修到期的矿井当晚必须停止作业。

2008年9月17日,济源克井镇马庄煤矿按照济源市政府要求,停止了井下一切活动,并于10月9日申请进行复工复产验收。10月10日,李某甲将在马庄煤矿驻矿的苗某癸抽回经济办,准备进行验收,之后苗某癸未再到马庄煤矿驻矿。10月15日,被告人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等人组成的验收组对马庄煤矿进行验收,没有检查出该矿探水员无资质、“五职”矿长持证与实际任某情况不符、非技改范某工程未停止施某并打上密闭等重点检查内容不合格情况。次日,被告人李某己代表验收组签署了验收合格意见。10月17日,马庄煤矿申请进行巷道维修。同日,被告人李某甲代表克井镇煤管站、被告人唐某、李某己代表煤炭局批准进行维修,维修时间6天,每班最多入井28人。当天该矿开始维修,并在非技改区组织工人掘进、维修巷道。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对马庄煤矿检查后下达整改指令,责令该矿将与技改无关的巷道打上永久密闭。10月25日,被告人原某带领王某丙等人检查整改指令落实情况时,发现非技改巷道已密闭,但认为该矿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不允许继续进行维修巷道及井下其他隐患整改工作,只能通风排水,并下达整改指令。之后至事故发生期间,没有人对马庄煤矿进行检查和某管。马庄煤矿没有再次申请维修,但在检查人员离开后即打开密闭,在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对矿井进行探水检查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在非技改区维修、掘进。10月29日下午四点班共有32人入井,其中5人在技改区X巷,27人在非技改区作业。19时10分许,一下山中部小溜子巷X巷正头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经河南省济源市马庄煤矿“10.29”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马庄煤矿所有煤巷没有探放水专用措施,但有一个通用的探放水制度;掘进过程中进行了探放水,但探孔某度及数量不够;虽有两名专职探水员,但不具有相关资质;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0万元;被告人原某、李某甲、唐某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另查明,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终结,并履行完毕。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己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前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职责情况及停工停产活动安排同查明事实。其知道马庄矿在技改期间有出煤现象,并知道有技改以外的工程,责令打上密闭后该矿打上了密闭,中间有私自打开密闭现象,后检查发现又打上了密闭,没有对该矿再采取其它措施,对于马庄煤矿“10.29”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及王某丙职责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马庄煤矿存在出煤现象,下有指令书,但未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停工停产期间安排苗某癸驻矿,10月10日将苗某癸回经济办进行复工复产验收,10月17日要求马庄煤矿对非技改巷道打上密闭,10月25日检查发现马庄煤矿打上了密闭,但维修不合格,不同意进入技改,要求继续申请维修,煤炭局下达了指令书。作为镇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没有盯死看牢,对事故负有责任。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职责情况同查明事实。其检查发现马庄煤矿存在非技改巷道,没有密闭,要求打上密闭,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从10月25日到10月29日,其没有对马庄煤矿进行检查,对事故应负监管不力的责任。

4、被告人原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职责情况同查明事实,马庄煤矿在其管辖范某之内,其知道马庄煤矿存在非技改巷道,不知道马庄煤矿一下山、二下山6月份开始掘进的情况,其主持工作以来没有对证件进行过检查。2008年10月17日下指令要求对非技改巷道打上密闭。10月25日,其带苗某癸、王某丙等人检查发现密闭已全部打好,因另外发现几项问题,下指令要求重新申请维修。因为矿上有驻矿人员,没有采取贴封条措施。矿上私自打开密闭的行为在其监管范某之内,其认为该采取的措施某经采取了,从煤管站的职责讲应该有责任,从实际情况讲没有责任。

5、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身份及职责情况同查明事实。包矿期间,其知道马庄煤矿在技改巷道之外开掘采煤巷道,有非法采煤、销售煤的活动,只是检查的时候没有公开出煤,也知道煤矿在检查之后打开密闭擅自生产,并向李某甲汇报过,领导不安排采取措施某也无能为力。2008年9月17日其被调整到济联煤矿驻矿,没有人通知其不再包矿,10月X号李某甲通知其回煤管站上班。其没有检查过探水员的人数和某件,没有建议煤炭局对这种非法活动进行处罚,也没有建议领导进行处罚。对该次煤矿事故,其失职未监管到位。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煤管站职责(同查明事实)。站里由苗某癸驻矿,王某丙是包矿人员。上级要求驻矿人员24小时盯死看牢,不允许生产,只允许通风排水。2008年多次发现马庄煤矿与技改无关的巷道没有密闭,要求矿上打上密闭,听说10月25日检查已经打上密闭,其知道马庄煤矿有非法生产的迹象。

2、证人苗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平时没有检查马庄煤矿的井下探防水情况,9月17日至10月11日和某煤炭局王某丙中到马庄煤矿驻矿,期间没有发现煤矿采煤和某全隐患。10月25日,其和某某等人去马庄煤矿检查,发现井下监控系统、泵某、测风站、接线盒存在问题,上井后给原某做了汇报,给马庄煤矿下达了指令,其还向李某甲作了汇报。

3、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克井镇煤管站职责同查明事实。2008年10月17日,其和某某丙、李某到矿上检查,王某丙和某某下井检查发现井下有几处失修,下有指令书。2008年其没有发现或听说马庄煤矿生产,不知道马庄煤矿井一下山、二下山从6月份开始掘进。苗某癸是马庄煤矿的驻矿人员,王某丙是包矿人员。

4、证人苗某庚的证言,证实李某甲职责情况;没有人向其汇报马庄煤矿非法生产情况,其和某某镇长到矿上检查时没发现出煤现象。

5、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李某甲职责情况。其去马庄煤矿检查过一次,没发现出煤,没人向其汇报非法生产的情况。

6、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李某甲及王某丙职责情况。驻矿是指24小时住在矿上监督煤矿,除通风排水以外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包矿与驻矿内容相同,只是不要求24小时驻矿。李某甲没有向其汇报过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检查中没发现矿上有出煤现象,不知道马庄煤矿私自出煤。

7、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克井镇煤管站职责。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实行领导包矿,马庄煤矿是其负责包矿,苗某癸是煤管站驻矿人员,包矿期间马庄煤矿没有生产的情况。10月10日以后应由克井镇煤管站管理。

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马庄煤矿有技改外巷道,马庄煤矿煤场时常有煤。2008年10月25日其和某某、苗某癸、王某丙等人去马庄煤矿验收时发现井下已打上密闭。10月25日以后没有人再安排其到马庄煤矿检查,站里会议上也没有人再提过马庄煤矿密闭的情况。

9、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发现马庄煤矿有非技改巷道存在,下达有指令书,要求严禁一切非技改作业活动。2008年10月25日,其和某某癸下井检查,见密闭墙是用方石、水泥和某打上的,好像是刚打的密闭。对于煤矿的非法生产活动,监管人员应该知道。不清楚马庄煤矿有没有探水员。

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济源市煤炭局安全科职责情况同查明事实。其到马庄煤矿检查过一次,参加人员有原某、王某丙等人,发现的问题都下有指令书。在井下检查时发现用方块石和某泥、沙打有密闭,可以看出来没有打多长时间。其不知道马庄煤矿非法生产的情况,也没有人说过。

11、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9月10日在马庄煤矿包矿,苗某癸专职驻马庄煤矿。马庄煤矿属于镇X镇属于第某责任某,其分包两煤矿,属于督导检查,包矿过程中没有发现马庄煤矿有安全隐患。18日至29日其有事未到马庄煤矿。按照部署,驻矿人员不允许撤离,其他乡镇各个煤矿驻矿人员都未撤离。包矿组长是李某己,其不清楚李某己是否知道10月17日以后其一直没有再去煤矿。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5月6日和某顺柱、原某、王某丙去马庄矿老巷见有五六个工人在修茬,因为巷道较低不安全,把他们赶了出来。7月2日,其和某顺柱、唐某等人去检查发现马庄井下有非法开采的巷道,下指令给非技改巷道打上密闭,7月2日之后其没有再去过。

1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日,其和某建庄、唐某、王某丙等人去马庄矿检查,发现有生产的迹象,下指令责令三天内将非技改范某内的作业区域打上密闭。当时要求密闭要用灰砂砖,四周入墙20公分。大概7月4日,其又去马庄矿检查,矿长范某营和某上的人不让其下井检查。其向李某己汇报,要求对该矿严加处理,李某己批评了范某营,此后没有人给其布置过对马庄矿进行检查或者处罚。

14、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全省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的工作要求及分工情况同查明事实。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分工包矿情况同查明事实。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己职责情况及活动安排同查明事实。煤管站人员检查的情况要向李某己汇报。煤炭局全体人员会议上没有人提过马庄煤矿私自生产的情况,也没有向其汇报过。

17、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实马庄煤矿以煤炭局管理为主,停产整顿活动安排和某求同查明事实。10月10日以后煤矿进入验收阶段,验收期间包矿、驻矿人员都不能撤,没人汇报过马庄煤矿的相关情况。

18、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2008年4月份到马庄煤矿后带领一班二十多名工人生产采煤,10月1日到11日每天下5个人看水泵,10月12日到24日每天下井11个人修溜子(一种传输作用的机器),24日到29日零点每天下20人以上修复、清煤。

1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18日以前马庄煤矿一直正常出煤,9月18日因停产整顿放假,10月17、18日至X号开始维修巷道并出煤,29日7点15分发生透水事故。其知道马庄煤矿在进行技改,技改巷X巷不一个方向,技改期间采煤巷从来没有封过,因为里边有看泵某人。检查时只下五、六个人看水泵。矿上通知说市里检查就停,检查过后就生产。

2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马庄矿有3个采煤班,每班20多人。6月份为了采煤打了两个巷道。马庄煤矿有两个探水员,平时掘进时探水员都往前探水。10月20日-25日中间为了应付检查打过一次密闭,密闭是用石头堆的,用淤泥和某打的,泥和某都还是湿的,一看就知道是刚打的。早上11时打好,等检查的人上井后,大概12点多,就把密闭推倒了。除了这次密闭,以前还打过两、三次。2008年6月以来停过两次工,一次是7.10事故以后停了10天,国庆节期间停了20多天,其余正常生产正常出煤。检查人员没有检查过非法生产的情况。

2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煤矿上班期间放过两次假,一次是7月份,一次是9月份,之外几乎每天都出煤,井下没有打过密闭,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问过其采煤的情况。

2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下井工作期间出煤,管理部门没有问过其采煤的情况。出事前几天其见煤矿打过一次密闭,密闭打好过了一段时间,有人下井检查,检查的人走了一会儿就把密闭拆除了。

2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马庄煤矿从2006年12月份开始技改,2007年11月份开始见煤。出事巷道不在技改范某之内,没有报管理部门批准。一下山、二下山是2008年6月份开始掘进的,施某有几个月。市煤炭局、市X镇煤管站的人都知道在巷道里面掘进,下有指令,要求禁止技改范某之外的一切活动,并且打上密闭,其未按指令办。下指令后,他们也去过,只是说不允许掘进,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关闭,共出了一万多吨煤。2008年10月25日检查不合格,指令煤矿报批后继续维修,当时指令的东西没整改完,所以没报。王某丙负责包矿,去矿上检查过,没下过煤巷,肯定知道掘进煤巷的行为,要求打密闭,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停工停产期间苗某癸和某炭局的王某丙中驻矿,10月10日以后没有撤走。

2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开始采煤,出事巷道大概是2008年6月份挖的,除了一次八矿出事和某次下冶煤矿出事、奥运会放过两次假以外,还有就是检查时停过。出的煤一般堆在矿煤场上,干煤随时拉走,湿煤堆几天再拉走。管理部门来检查时,矿上有时候提前把煤拉走,有时候也不拉。只要检查的人来了,出煤的传送带下面已经提前处理了,表示煤矿不出煤。

25、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其在马庄煤矿挂名技术矿长,没有实际履行职责。

26、证人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有生产矿长资格证,没有实际履行职责,负责生产工作的王某丙庄没有矿长资格证。马庄煤矿2007年8月份开始采煤,出事的巷道是技改外巷道,从巷道开挖停工过两次,其他没有停止过出煤。全市停工停产整顿从2008年9月份开始,直到10月17日报告批了以后才开始维修。检查过非法生产的情况,指令书要求矿上对技改外巷道打上密闭,具体打没打密闭其也不清楚。10月17日克井镇煤管站王某丙峰、王某丙和某煤管站李某来矿上进行检查,在经过技改外巷道口时,他们让复工后抓紧时间打上密闭,然后直接去技改巷道检查,上井后让其签收了指令书。

27、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马庄煤矿是个人独资煤矿,从2006年12月份开始技改,出事的巷道不在技改范某之内,没有报管理部门批准。豫西分局、市X镇煤管站的人都知道在这条巷道里面掘进,下有指令,要求禁止技改范某之外的一切活动,并且打上密闭,指令也落实过,对巷道进行了密闭。共出了大概两万多吨煤,都销售了。

10月25日检查组检查不合格,指令报市X镇批准后继续维修,当时又报了,因为煤炭局正换局长,没有批,所以又进行维修,那几天没有人监管。停工停产期间苗某癸、王某丙中驻矿,10月10日以后没有撤走,审批过维修以后撤走了。

2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技改施某中没有出煤,打出的全都是石头。

2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父亲陈某援到马庄煤矿进行技改施某,出的都是石头。煤矿大概从2008年6月份出煤,每天出几十吨煤,有时堆几天再拉走,出事的巷道是在副井施某时挖的,目的是为了出煤。

30、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陈某平的证言一致。

(三)书证

1、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济源市X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济编[2007]X号文件、中共济源市X镇委员会克文[2005]X号文件、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内部科室职责、克井煤管站职责、克井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克井镇经济发展办领导分工等相关材料,证实市煤炭局、煤炭局克井煤管站、克井镇煤管站及被告人的职责。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X号)、济源市煤炭管理局文件济煤管[2008]X号、济政办[2008]X号、克政[2008]X号、济煤整[2008]X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证实对煤炭企业停工停产的相关制度规定。

4、济源市矿山救援中心建议书、克井镇煤管站安全监察指令书、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安全检查指令书、马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及审批表、验收表等,证实对马庄煤矿的检查、验收情况。

5、克井地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完税票据,证实该分局管理人员发现马庄煤矿其有生产现象,口头责令申报税款,直至事故发生还未申报。

6、济煤管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证实济源市煤炭局有行政处罚权。

7、事故调查报告,证实马庄煤矿“10.29”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某故。济源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某井镇政府对煤矿长期违法生产监管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某之一。调查报告同时认定被告人原某、李某甲、唐某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赔偿协议21份,证实被害人家属已得到23.5万至32万元不等的赔偿。

9、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关于李某己投案自首的说明,证实该局2008年11月28日对原某、唐某、李某甲、王某丙四人侦查过程中,通知李某己核实有关情况,期间李某己称其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对马庄煤矿长期非法采煤情况采取措施某力,对事故负有责任,该局根据李某己所述,研究后认为其涉嫌玩忽职守,对其作了投案自首的笔录,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原某、王某丙、李某己作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济源市X镇马庄煤矿长期在技改范某之外非法掘进巷道、进行生产活动监管不力,致使该矿矿工在非技改巷道内作业时,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失踪的严重后果,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原某、李某己的辩护人关于煤炭管理局没有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行政执法权,以及乡镇工作人员不是处罚对象的辩护意见,经查,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济编[2007]X号文件证实济源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煤矿安全工作,关停违法开办和某营的各类煤矿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市煤炭管理局对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具有处罚职权,并明确了驻矿人员和某矿所在乡镇的职责;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内部科室职责、济源市煤炭管理局克井煤管站职责、中共济源市X镇委员会克文[2005]X号文件、克井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克井镇经济发展办领导分工等文件证实济源市煤炭局安全科、克井煤管站以及克井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具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职权,整改指令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证实上述部门实际上行使了监管的权利,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已经履行职责的辩护意见,经查,马庄煤矿存在“五职”矿长部分没有实际履行职责、没有专用探放水措施、长期在非技改区违规作业等多处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告人在工作中并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某故,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关于王某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且在事故发生时被派往别处驻矿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丙虽系克井镇政府聘用人员,但其自2008年6月份对马庄煤矿包矿,负责对马庄煤矿进行最直接的监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三条第某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马庄煤矿存在多处重大安全隐患并长期违规生产,但其在包矿期间既未发现该矿存在多处重大安全隐患,也未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某以制止,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己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原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李某己、王某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在事故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和某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原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某海

审判员赵某青

审判员田家恺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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