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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为向尹某取欠款,于2011年3月9日开车到西平县X村委尹某岳母家将尹某的女儿尹某某骗走,带至西平县城、遂某、南阳等地,并打电话发短信向尹某索要欠款来换取女儿,2011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康某在驻马店鑫源宾馆被抓获,尹某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吴XX的证言及现场照片,住宿登记表,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张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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