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1年7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余长旺(已判刑)、陆建军(已判刑)、程玉萍(已判刑)共同出资、管理开封市X路一游戏厅,利用各种电子游戏赌博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和性某,对被告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