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潮,男。
委托代理人樊书海,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吕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告吕某甲之妻。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甲、吕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建筑机械货款x元至今未付,现要求其支付欠款。
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在答辩期内均未进行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从2004年开始销售原告的建筑机械。2007年11月23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吕某乙以被告吕某甲之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x元。此后,二被告又陆续支付货款x元,下欠x元未付。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甲、吕某乙销售原告的建筑机械,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但因其二人未能付清货款,以致形成诉讼,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欠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家庭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甲、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货款六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吕某甲、吕某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刘栓成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