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黎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赔偿李××经济损失x.36元。宣判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对王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害人李××以“一审对王某某量刑轻以及民事赔偿数额计算有误”,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没有殴打李兴智,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王某玖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郝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