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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传亮、方乐天与上诉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理,男,3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传亮,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乐天,男,26岁。

上诉人方传亮、方乐天因与上诉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上诉人方传亮、方乐天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胡某某预交2250元,方传亮、方乐天预交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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