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理,男,3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传亮,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乐天,男,26岁。
上诉人方传亮、方乐天因与上诉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上诉人方传亮、方乐天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胡某某预交2250元,方传亮、方乐天预交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