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潇湘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潇湘营销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己
原审被告周某庚
上诉人财保潇湘营销部、蒋某、周某甲、唐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保潇湘营销部、蒋某、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唐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唐某丙、唐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乙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