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记录。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唐某离婚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王某又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仍被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据一、二审庭审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唐某自婚生女孩出生后,探视小孩的情形很少,小孩一直由王某个人抚养至今。唐某从部队回地方后,未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王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基础上,从有利小孩教育成长的角度,妥善处理好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