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被告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1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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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某潍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