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24日夜,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周XX、薛XX、周XX(三人另案处理)、左XX(已判刑)、李X(不负刑事责任)经事先商量后,窜至武陟县X路电业局大门南侧的劳保副食部内,盗走40元现金和价值3463元的烟、口香糖、饮料等物,盗窃时薛某某在旁边放风。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薛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周XX、薛XX、周XX、左XX证言、李XX陈述、现场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出生于1991年12月11日,有薛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左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薛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对薛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计24日;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日止,计1个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明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珍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