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总经理。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依据(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某投资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公司欠债较多,由被执行人某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湘乡市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利于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准许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1)岳执字第X号某投资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交由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给湘乡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