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杨大庄居委会贿赂款x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X、刘一X、刘二X、单XX、张XX、司XX证言及记账单据、证明被告人自首情况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他人款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确已悔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