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封娟(又名封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衡南县X乡X村太马组。
被告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封娟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宁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伟奇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封娟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从2004年起分居至今,现双方要求协议离婚。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恋爱,1990年9月26日在原衡南县X乡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男孩谢某。婚后感情一般。从2004年上半年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双方现有以下共同财产:座落在衡南县X乡X村太马组的住房三间两层。双方现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某同意与原告封娟离婚;
二、座落在衡南县X乡X村太马组的住房三间两层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唐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