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街。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县二医院。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2年1月16日以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