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宝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官房村。
法定代表人: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卿,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