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莉萍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市鹤城区规划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起诉人华莉萍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之一是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但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